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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7日,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,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自2020年9月10日起,被告人洪某担任某建筑工地的保安。2021年10月10日至12月27日,被告人洪某利用其保安值班和夜间巡查之机,先后23次盗窃该工地被害人陈某的卡扣及套筒、被害人张某的钢筋、被害人李某的铝合金窗框,使用其小车进行拖运并出售给收购废品的晏某、文某,使用微信收款码收款,获利共计1.5万余元。经鉴定,洪某盗窃的卡扣材料等价格为2.8万余元。2021年12月30日清晨5时许,被告人洪某再次利用其保安值班和夜间巡查之机,将该工地上的50个卡扣、23个套筒装入蛇皮袋内,然后搬运至其小车后备箱时,被人当场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。经鉴定,洪某此次盗窃的卡扣、套筒价格为200余元。以上,被告人洪某盗窃24次,数额共计2.8万余元。
值班编辑:严佳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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